iPhone 膺Google搜尋之最 December 6, 2007
Posted by cyhlym in Uncategorized.trackback
【明報專訊】Google周二公布美國07年十大熱門搜尋排行榜,iPhone居榜首,並且是在美國搜尋次數龍虎榜上升得最快的關鍵詞。另外有4個社交網上榜,包括排第二的Webkinz網站,它是虛擬寵物網站,用戶登記後可養虛擬寵物。名人八卦網站TMZ排第三;「變形金剛」排第四;短片分享網站YouTube排第五;兒童社交網企鵝俱樂部排第六;社交網站MySpace排第七;劇集《Heroes》、Facebook及今年初在酒店猝死的艷星安娜史密斯(Anna Nicole Smith)分別排第八至十位。
YouTube MySpace Facebook入十大
不過,奧地利格拉茨大學資訊及電腦媒體學教授毛雷爾指出,Google逐漸變成奧威爾小說《1984》筆下的「大阿哥」,壟斷互聯網,嚴重侵犯私隱。他在報告中說,每月有610億個網上搜尋。在美國,平均六成網上搜尋經Google進行,亦有多達95%用戶曾用Google搜尋器。報告指,Google比任何機構知道更多其他公司及個人的資料,但又不受國家資料保護法約束。
毛雷爾說,Google透過搜尋器可累積大量資料,恐變成全球最大偵探社。他警告,Google現時雖沒有利用這批資料,但將來會否為了股東利益而使用資料就不得而知。
大家對於立法管制網絡搜尋器公司以保障私隱有何看法呢?
我認為立法管制保障私隱是必要的
政府的最大功能, 便是為社會提供laws and order. 而保障個人私隱, 正是為使用者提供保障, 令大家能放心使用internet而不用擔心自的資會被盜用. 這樣也能促進互聯網的發展
但是, 網上監管涉jurisdiction的問題. 例如一個在香港很popular但host在美國的網站, 香的法例對它是否有效呢? 這是另一個執行上要解決的問題.
I agree with what Poon Chin Leong said. Privacy must be protected especially under the powerful internet search function. If you try to tye your name on the internet, you may find some information about you which you may not want the others to know.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may be used in an way. I think it is necessary to restrict the assess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但只要將一些不願讓別人知道的資料放進上鎖的空間,那用searching engine 應該就search 唔到了。
立法規管好像比較困難,而且可能矯枉過正,令搜尋器的可用性大大降低。
互聯網作為一個公共空間,大概要為私隱洩漏追究起來,用家要負上最大責任吧?
互聯網與傳統的公共空間最大的不同便是它的信息集合功能是跨越空間和時間的,這樣的特性另其能 攝取並保存更多的信息。
在傳統的涉及到個人資料能夠的領域,均會立即便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來監管,而互聯網發展了這麽多年,並且囊括了海量和深入的信息, 卻一直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去監管,這多多少少反應了 虛擬空間和現實世界的隔離,大多說人們並沒有真正將其聯係起來 也沒有意識到虛擬空間的影響力,從而導致了整體的忽視。 我認爲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設立是勢在必行的,而且必須是有一個世界範圍内的統一標準的。
相信大家都認可立法管制是最終途徑,然而由誰立法,如何監管。目前,google掌管全世界最大的數據庫,那麽變相的,美國政府,或美國法律將主導這樣的立法監管。
在現實的社會裏,各國尚擁有自己的法律,自己的各種力量,而在虛擬的世界裏,美國毫無爭議的成爲最大的帝國。
現實中,我們擔心美國的霸權主義,那麽怎麽能保證在虛擬的世界裏,這不會發生呢,互聯網的興起是否必然帶來百家爭鳴,而只是形式上的假象而已?
以上同學的意見引起我一點反思,同是也是疑問:
一、當我們一廂情願以為我們是互聯網的最大受益者,我們會否正正因為我們用互聯網用得越頻繁,個人資料就越發放得多,而越大機會被人利用?
二、當我們一廂情願以為立法就可以保障到互聯網上的私隱保護,我們往往忘記了互聯網是跨國界的,即使我們的政府如何努力去應對保障私隱的問題,總會有另外其他國家的公司、甚至政府利用我們的資料去作不當的行為。互聯網會否也如太空人、火箭般,成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角力場?互聯網的權力會否一定集中在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所以,我很同意yan xin dan 所說,全世界必須要有劃一的標準,才可以令保障私隱的法例真正有成效。
It seems ridiculous that information in the internet is provided by anyone, so instead of exercising a law of Privacy on search regime(classmate point out some difficulties on enacting it), people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mselves.
I agree with the declaration of interest independent, which the government should not interference mostly. if doing so, it will limit the internet development.
Wong Luen Kuen solomon
我覺得互聯網的監管如上層同學所講,最重要的都是劃一性。
網上機構如google等的基地設立在不同國家,它們透過互聯網成為網絡一部分,最好就是設立如聯合國的中立機構,讓世界各國簽定公約,在處理互聯網問題上有統一標準。